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安全立法 

来源: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0-24

·45·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安全立法刘宏(江苏理工大学)摘要探讨了法制与安全科学的相互关系,安全立法的作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方法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提出了关于安全立法的几点建议。关键词法制安全科学安全立法Briefdiscussionaboutsafetylefislationunder the systemof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LiuHong(diangs材Um'versityofScience口nd丁echnology)AbstractThe interrelationoflegats~temandssfetyscience,the roleofsafetylegislationandtheimportance ofstrengtheningsafewlegislationunderthes~temof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arediscussedinthisarticle.Therelevant proposal isofferedonthesafetylegislation.KeywordsLegalsystemSafetyscienceSafetylegislation1前言狭义地说,一般认为安全方法是政府用以调节与控制技术产品的规划、建设或制造及其运行的所有方法条款的总和。安全法规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安全生产政策,结合各个时期的任务,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法令、规程、条例、决议、规定、办法、技术标准等法律性文件的总称。是由国家机关强制实行的、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之一。和其他法规一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安全法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一方面为人类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又带来了各种职业危害,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致伤、致残、致病、致死、严重危害环境的事故不断发生。因此,为了公众的利益,通过各种法令来干预技术使用带来的问题与风险,努力调整公民权利,协调矛盾的利益,是政府部门的固有职能。作为政府损失预防手段的安全立法源于19世纪。当时发明的蒸汽机中,大量的锅炉爆炸事件要求制定控制蒸汽机制造与运行的规章和条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免受未来爆炸的危险。最初的面向损失预防的安全立法领域,社会问题几乎未予考虑,环境问题更是很少涉及。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政府不再认为仅仅对公众负有损失预防的责任,而且还有责任在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使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得到积极全面的保障。有关环境保护和消费者保护的许多法律和立法草案就是政府对其职责范围的态度发生改变的一种表现。建国以来,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调整劳动关系、搞好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等,对确立和巩固劳动保护工作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46·不断深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尤其是国有企业正在进行新旧体制的转换,民营、私营企业蓬勃发展。在此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求政府立法机构更要加强安全立法工作,尽快完善安全法规,使之与安全技术的发展相适应,使我国的安全生产早日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2法制与安全科学的关系安全立法在很大程度上要考察人一机一环境系统的实际状况以及该系统发生变化带来的影响。但是作为社会现行的规章(包括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规章,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和由技术协会或企事业单位制定的技术规章)和条例总和的法制,是以安全目标为基础的。法律规章决定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法制决不允许把公民的生命与健康弃置于现代技术的固有危险之中,恰恰相反,法制必须决定现代技术能否被法律所接受以及接受到什么程度。由于法制并不构成人一机一环境系统内某系统组元的变量,因而把它放在人一机一环境系统之外(如图l所示)。但法制有能力以某种限制方式作用于人一机一环境系统的任一部分,从而能够促进系统变量的有效变化。图1法制与人一机一环境关系示意另一方面,安全科学的研究成果也会影响法制。这些研究成果用来提高技术产品的安全,保护人与环境免受现代技术固有的灾害与危险。只有把安全科学的研究成果引入现有法律条文,才能有效地达到上述目的。事实上,安全科学试图而且必须有助于法制的形成。因而,在人一机一环境系统中,法制具有双重作用。它可以用来塑造人一机一环境系统的组元,但法制决不仅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由于要将安全科学的研究成果提供的知识引入意在有益于公众的法律、规章和条例中,法制在人一机一环境系统内,还是系统过程的检验对象。3安全立法的作用安全法规要求所有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共同遵守,并依靠国家政权机关和行业组织监督执行。它是保证改善劳动条件、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有力工具。因此,安全立法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作用。3.1安全立法是政府预防事故的手段安全立法试图在各个领域、以各种形式、用各种手段促进技术安全。立法条款和政府控制目的在于避免技术生产导致的事故或危险,预防可能的损失。对于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改变不卫生状况,实现本质安全化,使劳动者健康地精力充沛地从事各项生产活动,具有积极的作用。3.2安全立法可推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集体,企业内部每项工作及每个成员均以一定的工作完成而构成一个进行各自行动的有机整体。企业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积极意义就在于避免生产率下降,确保赢利目的的实现。此外,企业安全生产经常是和采用先进技术,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以及改进操作方法等密切联系的。安全立法要求加强对劳动者的个体保护,大大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从而进一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3.3安全立法使得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通过安全立法完善·47·现有的安全法规,同时从经济处罚、加强行政管理和追究刑事责任人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安全法规体系,努力使我国的安全法规系统化、完整化和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使安全法规切实为经济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安全立法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建国以来,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劳动保护法规,初步改变了安全生产活动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在调节企业领导及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的安全生产行为,调节岗位职工的安全操作,以及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益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当前形势下,企业及其资金、劳力、技术被推向市场,这种以行政指令为主要调节方式的法规功能开始失效了。实际情况是:企业主管部门干预企业内部事务的能力下降了;由主管部门集中控制使用的安措费用已不复存在;由企业法人决策的安全生产投入极度萎缩,有资料表明,有半数以上的国有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放松了安全管理,主要表现为在市场对企业财力、人力导向的影响下,安全生产投入枯竭;岗位职工的安全操作行为被计件工资或任意变更工种冲击掉了;安技部门及人员受机构调整的影响而被削弱;作为国家行为的安全检察功能,因相应法规、条例尚未出台而被搁置或难以形成气候;在相当多的企业领导和职工心目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已降低为工作套话,未付诸于行动。因此,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及私营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原有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体制很不适应,与改革配套的安全立法又滞后出台。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极其严峻。究其上要原因就是安全立法滞后。立法滞后的代价也会越来越高昂。它不仅在于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已从特大恶性事故发生中看到的损失和影响,更主要的是将会严重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妨碍社会安定团结。必须看到,由于没有就事故与职业病的经济责任立法,经济损失被毫无保留地摊入成本而转嫁到国有资产流失中和使国民收入受到影响。由于每年在安全卫生权益上受损的人数众多,加之劳动力推向市场,可能因劳动能力下降而丢掉原有工作或使收入急剧下降,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或抚恤(目前的补偿数额极其有限),可能酿成的社会问题不容低估。与此同时,一大批个体、私营、外资企业的雇员,由于劳保措施和职业病医疗无法规加以保障,更将增加不安定因素。总之,立法滞后引起的劳动条件恶化,经济损失加重,劳动生产率降低,使国家和岗位职工都背上了越来越重的负担,应当引起我国立法机构及立法界人土的高度重视。必须通过加强安全立法,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5关子安全立法工作的几点建议,5.亚符合国情,洋为中用。刑罚(penalty)、罚款(nnes)和损害赔偿责任(1iahlityofdama肛s)在美国法制中是人们熟知的常用手段,以保证产品的安全设计和精心制造。而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国有资产不允许任意化为私有或流失。这是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国民经济结构存在的条件。这就要求不论以何种形式经营(厂长行政负责制、股份制、租赁承包制、国有民营或个人自营),其法人(董事长、国有资产代表、经理)必须对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负责。事故与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企业法人负责。但我国的国情是法人仅具有有限的资产处分权,却很少拥有企业资产(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如此),这同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西方国家国情不一样。西方国家的法规规定损失由雇主(法人)负责,而在我国则行不通(法人负担不起全部损失的责任)。而全部损失归企业负担又转嫁到职工甚至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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